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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沒指揮官令解散 7少年滋事不罰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4.06.08 02:45 am 台中警方日前處理青少年滋事叫囂事件,員警對空鳴槍控制場面,最後將7名青少年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但台中地院裁定7人都不罰,因現場沒有分局長或指揮官,只以書面或口頭下達解散命令。法官指出,警方處理群眾事件,要有現場指揮官先發布解散命令,不聽者才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到滋事者。今年4月15日早上5點多,7名青少年在台中市區聚眾要找人談判,警方獲報,員警到場時,青少年仍在叫囂、員警勸阻無效,現場秩序顯有危害安全之虞,對空鳴槍後要求所有人蹲下,青少年才蹲下,但仍有人不服辱罵員警,被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法辦,目前仍在台中地檢署偵辦中,警方則將7名青少年依社維法送辦。但法官指出,依社維法第92條規定意圖滋事,在公園和車站等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千元罰鍰;但這是要經負責維安且有權可發布解散命令的分局長或合法授權現場指揮官下達書面或口頭解散命令,仍不解散,才能依社維法裁罰。法官說,7名青少年雖有聚眾意圖滋事,員警對空鳴槍,現場秩序已受控制,現場只有員警,並無有權或授權可發布解散命令的分局長或指揮官(例如帶隊的派出所長或帶班幹部)下達解散命令,與社維法觸法構成要件不符,裁定7人都不罰。
新聞來源http://forum.udn.com/forum/NewsLetter/NewsPreview?Encode=big5&NewsID=872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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